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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兆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進 被   告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吉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8 萬1561元,應繳裁判費3 萬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 萬505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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