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95,8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8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