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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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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兼 反 訴被 告 宏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華 上列原告與兆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及其與反訴原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4 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本訴標的 金額763500元、反訴標的金額888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 5 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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