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兼
反 訴原 告 兆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朝翔
送達代收人 蘇雋喬
上列
上訴人與宏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及其與宏謙有限公
司間反訴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兼
反訴原告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4 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
惟
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
本訴標的金額763500元、反訴標的金額763500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55 元、12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