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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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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兼 反 訴原 告 兆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翔 送達代收人 蘇雋喬 上列上訴人與宏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及其與宏謙有限公 司間反訴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4 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 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 本訴標的金額763500元、反訴標的金額763500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55 元、12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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