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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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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兆將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即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許朝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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