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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鑫技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阿敏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52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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