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0號
抗 告 人 吳文欽
相 對 人 泓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天立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2 年度抗字第30號
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