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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0號 抗 告 人 吳文欽 相 對 人 泓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2 年度抗字第3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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