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蔡佩璇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五號
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此次准予延
期六個月,加計本院一0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十四號裁定、一0一
年度消債聲字第三二號裁定及一0二年度消債聲字第十三號裁定
分別准予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0
一年四月起至民國一0一年九月止,復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起
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止,
嗣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起至民國一0二
年十月止,再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0三年四月止,
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
履行債務),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
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自民國101 年11月
30 日 至102 年3 月6 日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虹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職業訓
練中心辦理之101 年度委外職前訓練「多媒體3D角色動畫設
計」職業訓練課程並已結業,
惟其至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卻
仍覓不著工作,
嗣經就業服務站介紹至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
學基金會參與職業訓練課程,訓練
期間為102 年7 月29日至
102 年10月18日,因訓練甫完成,未及找到工作,目前仍無
收入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並提出財團法人自強工業
科學基金會參訓學員聲明書供作證明,依前開不可歸責於債
務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
月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
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另聲
請人曾以欠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扣薪
三分之一,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
履行期限6 個月,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6 個月,又於
101 年10月16日接獲公司裁員通知,因怕錯過履行還款期限
,故再聲請更生方案延展6 個月
等情,嗣參加職業訓練課程
雖經結業,惟其至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卻仍覓不著工作,而
無法按期履行更生方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 號、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
定、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裁定及102 年度消債聲字第13
號裁定,查核無誤。依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勞保網路資料
查詢表及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明文件,債務人確實自102 年
7 月29日加保於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
迄至102 年
10月18日退保後,結業至今未有固定工作,
堪信為真實。是
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聲請
人依
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本院經考量聲請人之工作能力等因素,認准聲請人延
長履行期限6 個月,始為相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