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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蔡佩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五號 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此次准予延 期六個月,加計本院一0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十四號裁定、一0一 年度消債聲字第三二號裁定及一0二年度消債聲字第十三號裁定 分別准予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0 一年四月起至民國一0一年九月止,復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起 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止,嗣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起至民國一0二 年十月止,再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0三年四月止, 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 履行債務),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自民國101 年11月 30 日 至102 年3 月6 日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虹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職業訓 練中心辦理之101 年度委外職前訓練「多媒體3D角色動畫設 計」職業訓練課程並已結業,惟其至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卻 仍覓不著工作,嗣經就業服務站介紹至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 學基金會參與職業訓練課程,訓練期間為102 年7 月29日至 102 年10月18日,因訓練甫完成,未及找到工作,目前仍無 收入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並提出財團法人自強工業 科學基金會參訓學員聲明書供作證明,依前開不可歸責於債 務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 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另聲 請人曾以欠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扣薪 三分之一,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 履行期限6 個月,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6 個月,又於 101 年10月16日接獲公司裁員通知,因怕錯過履行還款期限 ,故再聲請更生方案延展6 個月等情,嗣參加職業訓練課程 雖經結業,惟其至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卻仍覓不著工作,而 無法按期履行更生方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 號、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 定、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裁定及102 年度消債聲字第13 號裁定,查核無誤。依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勞保網路資料 查詢表及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明文件,債務人確實自102 年 7 月29日加保於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迄至102 年 10月18日退保後,結業至今未有固定工作,堪信為真實。是 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聲請 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本院經考量聲請人之工作能力等因素,認准聲請人延 長履行期限6 個月,始為相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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