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瓏方
陳芊如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律師
洪宗暉律師
相 對 人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吉
代 理 人 湯 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崑山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
號14樓之6 )為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隆意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
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
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
0 號裁定、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
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係於民國72年設立,實收資本額為新
臺幣(下同)2 千萬元,股份總數為2 百萬股,而
聲請人為
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之股份計745500股,達股份
總數37%,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之資格。茲因相對人至少自92年起至101 年止,未依法寄發
股東常會開會通知予聲請人,而相對人於102 年7 月2 日召
開股東常會,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股東會主席陳進吉所提出
之財務報表,竟不含損益表,相對人
監察人陳麗卿亦
自承當
場才審查101 年度決算報告,
猶即刻宣稱「審查無誤」
云云
;再者,相對人101 年度財務報表,竟無任何盈餘分派,亦
完全未揭露大陸地區子公司轉投資相關資訊,聲請人即相對
人股東陳芊如代理人張仁龍律師當場表示「101 年度營業報
告書、財務報表不予承認」等語,
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進
吉竟強行逕付表決,聲請人為此事後多次向相對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提出
異議,相對人
迄未提出相關帳冊說明,
爰依公司
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規定,於裁定選派檢查
人前函請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陳述略以:聲請人陳瓏方
現為相對人之董事,本得參與公司之經營,顯非屬得行使少
數股東權之人,且聲請人陳芊如為聲請人陳瓏方胞姊,亦可
逕以聲請人陳瓏方之董事地位,查明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
產,何況聲請人另均得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229 條第2 項
調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或查閱相關財務表冊,顯無
另行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縱有選任檢查人之必要,
聲請人屬意之人選胡立三會計師,恐與聲請人有特定關係或
熟識,難以期待其擔任檢查人之客觀公正,
本件應由法院
依
職權函請會計師公會推薦
適當之會計師人選,較為客觀公允
等語。
四、
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3 %以上股東之事實,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故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行使少數股
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
堪予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
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之檢查人,除具
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股東之要件外,
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足認聲請人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公
司檢查人之要件,應予准許,故相對人逕謂聲請人無選派檢
查人之必要云云,委無足採。是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
業據該會
推薦會員陳崑山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2 年10
月4 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見卷第35頁)
可憑,本
院審酌被推薦人為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專業人士,76年8 月24
日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迄今,
堪認執業經驗豐富,又係經
該公會推薦,諒與當事人間應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
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
法律規
定,選派陳崑山會計師為檢查人。
據上論結,應依
非訟事件法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