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地球村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怡怡
相 對 人 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南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規定
,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之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
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始
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鈞院102 年度司執字
第92752 號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於
第三
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
分公司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東桃園分公司處之存款
債權聲請扣押,數日後即會核發移
轉命令准予相對人收取存款債權。
惟兩造間之
本案訴訟現
刻
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再審中,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
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以新台幣(下同)110,186
元供擔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相
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
期
間所生之利息損失,即110,186 元(1,101,863 ×2 ×5%=
110,186 )】,請准裁定於再審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
行程序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起再審之訴(102 年度再易字第
118 號),固屬實在。
惟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2 年
度司執字第92752 號)業經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02 年12月13
日核發
執行命令為強制執行行為,且其所提再審之訴亦於10
2 年12月2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再易字第118 號判決
再審之訴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民事判決),可見
聲請人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應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實
益及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