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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地球村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怡 相 對 人 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之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 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始 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鈞院102 年度司執字 第92752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於第三 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東桃園分公司處之存款債權聲請扣押,數日後即會核發移 轉命令准予相對人收取存款債權。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現刻 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再審中,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 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以新台幣(下同)110,186 元供擔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相 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 間所生之利息損失,即110,186 元(1,101,863 ×2 ×5%= 110,186 )】,請准裁定於再審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 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起再審之訴(102 年度再易字第 118 號),固屬實在。惟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2 年 度司執字第92752 號)業經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02 年12月13 日核發執行命令為強制執行行為,且其所提再審之訴亦於10 2 年12月2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再易字第118 號判決 再審之訴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民事判決),可見 聲請人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應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實 益及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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