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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峰實業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以 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詳列載計算式)】,並提出系爭分配表影本1 份,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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