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丞峰實業有限公司間因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
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原告未於
起訴狀載明其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詳列載計算式)】,並提出系爭分配表影本1 份,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