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丞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丞峰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
債權人較
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
本
件如依原告
訴之聲明所請,被告較原分配表減少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6,831 元(計算式:次序8 分配金額71,577元+次序
9 分配金額54,776元+次序22分配金額314,685 元+次序23分配
金額205,793 元=646,831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
6,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