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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丞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丞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 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 件如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請,被告較原分配表減少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6,831 元(計算式:次序8 分配金額71,577元+次序 9 分配金額54,776元+次序22分配金額314,685 元+次序23分配 金額205,793 元=646,831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 6,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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