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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葉榮寬 被   告 淏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輝煌 被   告 左撇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思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淏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15,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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