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青枬
被 告 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