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胡家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92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