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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承 被   告 遠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興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6,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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