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克承
被 告 遠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興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6,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