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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端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葉道千公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葉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460,57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26,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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