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成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玲
被 告 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