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EXCELLENCE MINERAL MANUFACTURING Co., LTD.
法定
代理人 蔡春貴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
949,730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6 月19日當天美金兌換
新臺幣之匯率為29點795 計算,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297,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04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