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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EXCELLENCE MINERAL MANUFACTUR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蔡春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 949,730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6 月19日當天美金兌換 新臺幣之匯率為29點795 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297,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04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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