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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被   告 泰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炎庚 被   告 陳焰堃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 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8,341,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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