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被 告 泰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炎庚
被 告 陳焰堃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
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8,341,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