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被 告 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全文
被 告 蕭敏蓉
梁淑如
陳阿玉
謝忠誠
李麗玲
陳數蘭
林保山
黃依潔
虞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20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2,16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