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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全文 被   告 蕭敏蓉       梁淑如       陳阿玉       謝忠誠       李麗玲       陳數蘭       林保山       黃依潔       虞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20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2,16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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