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台灣綠地科技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邱彩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81,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