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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善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1,9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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