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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碩園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純育 訴訟代理人 邱琇偵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達仲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烱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達仲企業有限公司應將安裝於 桃園縣八德市○○路○○○ 巷○○號之油壓間接鋼索式貨用電梯(下 稱系爭電梯)返還予原告,並應自民國100 年4 月29日起至返還 前開電梯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不當 得利,而系爭電梯依原告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及報價單所載,其 價格為120 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 萬元,另 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9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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