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碩園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易純育
訴訟代理人 邱琇偵
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達仲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烱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達仲企業有限公司應將安裝於
桃園縣八德市○○路○○○ 巷○○號之油壓間接鋼索式貨用電梯(下
稱
系爭電梯)返還予原告,並應自民國100 年4 月29日起至返還
前開電梯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
不當
得利,而系爭電梯依原告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及報價單
所載,其
價格為120 萬元,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 萬元,另
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2 人
連帶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9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