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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華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安 被   告 金宇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出資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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