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廖慧君
訴訟
代理人 彭國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