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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廖慧君 訴訟代理人 彭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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