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邱祺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 下同)1,298,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