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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溫春子 被   告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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