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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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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威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春霞 被   告 友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陳報其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46件模具,原始採購價格為 新臺幣(下同)7,242,000 元,惟因購入時間均已超過2 年,在 會計帳上之殘存價值均為零,並以市場上收購價格每公斤價格為 新臺幣(下同)100 元計算系爭46件模具之價額約為362,100 元 等語,本院審酌原告陳報以每公斤100 元之價格估算,已幾近以 廢鐵之行情估算,惟系爭46件模具顯非廢鐵,否則原告應無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之必要,另因系爭46件模具現由被告保管中,經本 院命被告陳報其交易價額,惟被告仍未陳報。綜上各情,本院認 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46件模具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 000元( 司法院91年1 月29日以(91)  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令參照) ,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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