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富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秋君
被 告 憶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陳圓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憶翔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5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