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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富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君 被   告 憶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陳圓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憶翔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5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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