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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三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紀誼 被   告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82,8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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