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曾啟銘
被 告 巨力教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水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力教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694,7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