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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迪愛禧佳龍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戶利夫 被   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9, 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28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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