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劉麗花
林正義
林慶峰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原 告 林葦晴(林慶偉之
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被 告 彭松登
健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開泰
被 告 益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福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葦晴為林慶偉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慶偉於民國102 年6 月22日死亡,其
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林葦晴(00年00月生)為原告林慶
偉之繼承人,有被告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123 、132 、148 頁),
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
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