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蓓珍律師
被 告 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約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50,500 元(即
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4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