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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林蓓珍律師 被   告 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約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50,500 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4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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