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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林蓓珍律師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約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0八五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 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其與訴外人蘇波間就系爭房屋已簽訂租賃契約 為由,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41035 號遷讓房 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蘇波就原告所稱之 上開租賃契約,已對原告提起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即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85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請 求確認原告與蘇波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應以上開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中系爭房屋之租賃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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