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蓓珍律師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約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0八五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
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其與訴外人蘇波間就
系爭房屋已簽訂
租賃契約
為由,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41035 號
遷讓房
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蘇波就原告
所稱之
上開租賃契約,已對原告提起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即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85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請
求確認原告與蘇波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
無訛。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應以上開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中系爭房屋之租賃
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