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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仁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欽友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 訴字第110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5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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