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李品蓁
原 告 李趙湖
上2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被 告 弘昌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紫瑜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
院
民事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