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潤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海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趙令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 年度訴字第1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9,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 ,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