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潤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海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趙令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 年度訴字第1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9,3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
,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