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即
反訴原告 鈦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因102 年訴字第
117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770,01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99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