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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即 反訴原告 鈦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因102 年訴字第 11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770,0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9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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