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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宏耀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平 被   告 沈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 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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