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宏耀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志平
被 告 沈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
應繳
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