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震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世界國際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根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65 萬元(即董事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
,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如上,尚不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