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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震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世界國際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65 萬元(即董事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 ,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如上,尚不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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