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陳清淵
上列原告與
被告敏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
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
訴訟標的價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