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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陳清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敏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 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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