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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摩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章 被   告 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3,2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2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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