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摩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桂章
被 告 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3,221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8,22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