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有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訂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偉斌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技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翔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48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