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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有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訂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代理人  何偉斌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技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翔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48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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