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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豐 被   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5,6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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