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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鄰地使用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 原   告 台灣耐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春蘭 被   告 徐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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