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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合夥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莊景弘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永鵬聯合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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