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櫻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愛普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84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