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櫻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愛普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84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