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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瑞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輝 被   告 泓越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越國際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泓越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3, 005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73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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