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瑞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燈輝
被 告 泓越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泓越國際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泓越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3,
005 元,應繳
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73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